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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做的涉虚拟币案,都是电诈分子跑去买虚拟币,结果把那些卖币的人逮捕。大家有时候会发现,洗钱群体只要一买币,那么卖币的人无不中招。18年之前虚拟币没什么案子,公安机关在面对受诈群体的时候,帮助受害人挽回损失是公安机关作为侦察部门的首要义务。在这样一个义务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发现电诈分子全在海外,收款的账户全是马甲账户,所以诈骗案几乎很难办。如果一个两个案件可以说是基于善意取得,主观上不明知,所以无罪,无法挽回被害人损失,但这些诈骗来的钱几乎全部跑到了币圈,好像并不不合理。
当然早期的时候,办这类案件基本都是撤案,讨论卖币的过程中有没有尽到主观认识能力相匹配的资金防范义务就讲深了。什么样的卖币模式叫尽到了这一义务,卖币的初衷和动机是什么,几乎是每个办案律师无法避免的。仅仅是为了规避虚拟币在交易过程中不收到赃款,找合法的资金,可能还会落到了另外一个圈套里。为了证明不收赃款,不涉及帮信,查看银行流水是不是符合公民的合法权限。结果没想到,卖过去之后是移民公司、。比如你在出境环节把币卖给了境外房产中介,他帮助别人做移民,帮助别人进行海外资金的出逃,他们买到你的虚拟货币之后在境外交易所变现成外币。
买卖虚拟货币到底是不是违法犯罪需要进行区分。关于虚拟货币是不是犯罪的讨论绕不开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屡次被办案单位谈起。一是2017年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中第四款是对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的规定。二是2021年央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炒作风险的通知》,对于这个通知的第一款是我们讨论比较多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经营活动。非法金融活动到底是什么,需要我们进一步厘清。不能因为文件里面讲了一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就认为其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买卖的模式也要区分,我们今天讲的买卖是以法币人民币作为媒介,进行虚拟币之间的买卖。进币圈的第一步就是要把币换成人民币,再把人民币置换成各类币种,完成投资。币商的模式就是在交易所,一个挂买单,一个挂卖单,就像开商店一样,左边买右边卖。比如7块2我过来买,7块3再卖出去。为什么可以在交易所上一边买,一边卖?因为虚拟币整个行情是有波动的,且买卖环节很多账款要进行筛查。如果信誉好,钱干净,就有人愿意高价买,或者觉得对方钱干净,愿意把自己的低价卖给对方。所以很多看似不合理的买卖是有其合理性在的,这个合理性要讲清楚,办案单位才能对这个行业不抱有天然的抗拒,这是我们办案过程中第一个要想清楚的事情。
大家可以看下两个案件,第一个案件,当事人之前想委托我们去办理,但是基于债务问题我没接,第二个案子涉及重庆中院。这两个案件是币商在不存在赃款的前提下被判了刑。第一个案件直接把本地的USTD解释成外汇,当然判决书没这么写。这个案子的基本案情是:一个币商拿着现金,一个币商去卖币,两人约定了一个高速路口,交易完成后,现金已经给了币商,币商也把币打过去了,但是这一幕刚好被摄像头拍到。第二个案件是重庆中院办理的案子。重庆中院把虚拟币承兑账户叫OTC的功能进行定义,然后把平台上的OTC商家理解成为平台的用户做结算。比如我要在交易所完成虚拟币投资,第一个要找OTC商家,因为交易所就像淘宝一样,跟淘宝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它是一个CtoC的平台。用户首先去买币,买到币之后,再把拿币去交易所币交易,CtoC模式下,买和卖都是自发的,交易所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币币交易收取手续费,但法币的OTC的服务区是不收取任何交易手续费的,这个很多人不理解。
那我们考虑一个问题,什么叫资金支付阶段,这个变成一个核心问题,资金基本上传统案件的过程中指的更多的是二方支付、三方支付、四方支付,资金结算从法意的角度来看,它应该有两个特点。第一个是否形成资金池,第二个资金的调配是受谁控制。你说你是个黄牛,你有这两个功能吗,好像都没有,那你侵犯了法意吗,好像也没有,那你为什么把人家当成是资金结算。所以这是我讲的第二个问题。个人非经营的买卖虚拟货币,不涉及赃款的情况下,不是犯罪。
接下来我们讲什么叫涉及赃款的情况。所谓的赃款是诈资、赌资、传销资金、涉黑资金,甚至贪污贿赂的资金。同样一个模式,什么样的情况下是帮信,这里面如何区分,是当下办理币圈案件的难点。最为核心的是你能不能给当事人在同样的情况下,在法律适用非常模糊的情况下,争取罪名、罪行比较轻,这可能是我们作为律师最为重要的任务。虚拟币的司法处置到现在为止,还是有很多疑难点,这一问题需要具体的法律法规去完善才能解决。今天我的分享就到此结束,谢谢大家!